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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5-10-27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2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须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必须到校缴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脱产学习的每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习的一般不少于两门。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课程设计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否则,本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总评成绩(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平时成绩参考出勤情况、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按30%记入学科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按70%记入学科成绩。

第十条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的第四周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有三门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两门不及格者留级。

社会考核等级证书不能取代统考(英语、计算机)。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如因某种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

(一)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须由接收校写出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注明所有接收学生的姓名,作为集体转学手续;

(二)因招生工作的调剂,造成学校与考生所报学校不符,而该校离家较远或所录专业与考生所报专业不符,而学生不愿就读该专业。转学时须带上考生档案。作为转出学校不应阻止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转出本校。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转学手续要求在本学期内办理,不受理跨学期的转学申请。对转学情况须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但要以不跨科类且入学考试的科目相同为前提。原专业已学过的课程,不能代替新学专业任何未曾学过的课程。根据所学课程的情况,安排进入新专业相应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进入最后学年的学生;

(三)专科学生欲转入本科;

(四)在学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5周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但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四条”情况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没有完成学业的但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之前,要将作出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无法告知学生的,应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或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自告知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学生无应答或申辩,视为学生对退学处理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发给在学期间学习成绩单,并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4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若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且满一年后,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一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出据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的毕业年份定称,以毕业年份为准。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须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变更理由及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须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者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程序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规定经20213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22级学生开始执行,原《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